房貸利息扣除 要符三要件

2018-05-01

高雄國稅局表示,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應符合三大要件,提醒民眾注意,以免遭剔除補稅。

高雄國稅局日前接獲轄區內林小姐電話詢問:為何105年度綜所稅申報的購屋借款利息會被剔除補稅。

高雄國稅局指出,依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規定,列報購屋借款利息之扣除,應符合下列各要件:一、房屋登記為納稅義務人、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。 二、納稅義務人、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,且無出租、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。三、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。

高雄國稅局表示,所得稅法有關購屋借款利息支出得為列舉扣除額規定,主要為鼓勵中低收入者購買自用住宅,減輕其購屋成本,實現住者有其屋,故符合上開要件屬自用住宅者,才能認列購屋借款利息扣除。

官員解釋,納稅義務人林小姐、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在課稅年度在該房屋地址皆未辦竣戶籍登記,不符合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條件,故無法認列。